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8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向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2039.49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元亮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