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6行初163号
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区人社局)作出的沙坪坝人社伤险驳字(2020)18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被告沙区人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第三人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对申请人出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本案中,原告**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是用人单位,缺少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第三人举示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委托书、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驳回工伤认定申请证据确凿,同时说明了理由、告知了诉权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俊峰香格里拉三、四组团二期67、73-75号楼及相应车库施工项目。2019年11月5日,第三人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包劳务的施工范围为73及74号楼0米以上全部一次主体结构,合同2.2.1条农民工工资发放约定:“承包人应付的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按渝建发(2017)1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时间,直接从发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至农民工工资表注明的银行账户,相关费用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1付款说明约定:“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承包人有应收工程款时,承包人编制农民工工资表报发包人审核后由发包人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根据工资表金额出具付款委托书给发包人。”2.3承包人收款账户约定:“本合同约定劳务费,除发包人受托向工人支付工资外的部分,发包人转账支付于承包人为户名的以下账户:……”2019年11月17日,**在73号楼4层扎板筋时跌落到三层摔伤。2019年11月25日,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委托第三人按照《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向农民工支付工资511144元并将剩余金额897794.42元支付到其指定账户,支付表载明**工资2000元。2019年11月28日,第三人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将农民工工资共计511144元支付至工商银行尾号为1559的账户,该账户将工资2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以第三人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为工作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案外人出具的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委托书、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情况说明,认为已将劳务转包给案外人,原告并非其职工。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了沙坪坝人社伤险驳字(2020)18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保险单、被告沙区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所函委托书、申请人代理律师对余万华、彭娟、孙先平的调查笔录、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重庆煌发公司的委托书、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沙坪坝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EMS邮寄单、驳回工伤申请决定书及送达登记表、EMS邮寄单,第三人举示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件、煌发公司委托书原件、当月业务回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艾知宇
书记员  郭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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