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永佳,男,土家族,1994年2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1,女,土家族,2005年2月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湄潭县。
法定代理人:**,田某1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2,男,土家族,2010年7月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湄潭县。
法定代理人:**,田某2之母。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梅,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开敏,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壁渝路143号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34554。
法定代表人:陈亿辛,执行董事。
上诉人**、***、田永佳、田某1、田某2与被上诉人***、黄开敏、第三人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福禄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田永佳、田某1、田某2。
审 判 长 马天彬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慈毅
书 记 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