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82民初3391号
原告:密山市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长江,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隆源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仁,董事长。
原告密山市土地整理中心与被告黑龙江省隆源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密山市土地整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密山市土地整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于闻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