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691号
原告: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新生委**。
法定代表人:黄思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欧倍得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孙淑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宗岐,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俊常,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哈尔滨新意达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梦瑜
人民陪审员  邹志明
人民陪审员  沈显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