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11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黑8111民初125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