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6民初134号
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男,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长江路179号金源花园金祥座1406。
法定代表人:白彦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6,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卜晓利
审判员  郭玉纯
审判员  付翠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