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18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宏洋大厦综合楼11层4号。

法定代表人:白彦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黑0706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全部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3380.54元,剩余案款364577.58元未能执行到位。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认可我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永波

审判员  郭维罡

审判员  徐业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