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118号
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办事处林城街。
法定代表人:**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宏洋大厦综合楼1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智信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