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安达市北横九道街。
负责人:***,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达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1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姜再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