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达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民初36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黑龙江大公(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安达市北横九道街。
负责人:郭宗建,职务局长。
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董宏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雨,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达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安达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381,7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达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安达市国土资源局发包的安达市吉星岗镇宝星村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水泥路面建设工程,后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工程的6.92公里路转包给王满,王满以每公里350,000.00元的价款包工包料给原告***,经过两年施工,于2015年9月完工,并增加了图纸之外的施工量,***找到安达市国土资源局,安达市国土资源局口头承诺给***增加5万元施工费用,该段工程已验收合格,正常使用。该段工程应付工程款为2,472,000.00元,代缴税为43,680.00元,两项合计2,515,680.00元,已经给付2,291,000.00元,尚欠381,780.00元,***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是王满与杜玉清签订的,与***无关,***称与杜玉清是合伙关系,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与案涉工程无关,无权主张给付工程款,***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