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7993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韦唯,女,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树文。
被申请人:马树文,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吴辉,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树文、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树文、吴辉银行存款150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50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树文、吴辉银行存款150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50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