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04民初8452号
原告:许扬,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丁贤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鸿基商务大楼1幢40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175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室。
被告:吴伟,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室。
原告许扬与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嘉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贤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192325元(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利息为192325元)。当庭明确:自2016年6月28日起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77108元(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违约金为77108元)。当庭明确:自2016年6月28日起算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吴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伟讯公司〕、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出借人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和马琳的工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至28日将65万元分三次转款到被告***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被告伟讯公司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18年6月28日的《借据》一张。借据中约定,利息按1.5%计算,每月20号支付给出借人,如借款方方逾期支付如何一笔利息,借款方应自借款之曰起每日按所欠本金的0,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将借款全部偿还给出借人为止,同时,出借人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借款。同时约定,如借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以诉讼方式追讨借款的,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管辖法院管辖,借款方愿意承担出借人因追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吴伟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被告吴伟与被告***是被告伟讯公司的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伟担任监事,该公司也是其家庭经营。被告吴伟理应对被告***及被告伟讯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二身份证,证明被告二主体资格;2.企业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一公司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被告二三是夫妻关系;4.企业查询信息单,证明告就借款事实及其他相关约定;6.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收到借款的事实。被告未举证。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伟讯公司)、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款人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许扬借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利息按1.5%计算,利息每月9750元整,资金使用期限为3个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出借人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和马琳的工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至28日将65万元分三次转款到被告***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被告伟讯公司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18年6月28日的《借据》一张。借据中约定,利息按1.5%计算,每月20号支付给出借人,如借款方方逾期支付如何一笔利息,借款方应自借款之日起每日按所欠本金的0.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将借款全部偿还给出借人为止,同时,出借人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借款。同时约定,如借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以诉讼方式追讨借款的,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管辖法院管辖,借款月利息按1.5%计算,利息每月9750元整,资金使用期限为3个月,每月20号支付利息给出借人,如借款方逾期支付任何一笔利息,借款人应自借款之日其每日按所欠借款本金的0.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将借款全部偿还给出借人为止,同时出借人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借款,如借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追讨该借款,借款方愿意承担出借人因追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拍卖费、利息、违约金、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如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担保人愿意为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满两年。该款于2016年6月16日至28日共3次转款,出借人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和马琳的工行账户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到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民生银行尾号为7905民生银行合肥双岗支行,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作为事实借款的有效依据,无需借款方在出具任何收到款的凭证,允许借款方随时还款,备注(借款人保证资金用于公司承接了太和县公安局执法场所改造项目专用资金,借款人还款指定汇入账户许扬,许扬徽商银行账号62×××76徽商银行账号62×××76水航合肥五里墩支行,没有汇入许扬的账户视为未还款。由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作为借款人签字。同日许扬向***账户转款20万元,15万元,通过马琳账户向***账户转款30万元,***在转款凭证中均注明款已收到。2007年5月9日吴伟与***领取结婚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借款,有借条及转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吴伟系借款人,借款本金65万元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系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许扬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但许扬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要求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扬偿还借款650000元,利息192325元,违约金77108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许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4元,减半收取6497元,由被告合肥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嘉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童 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