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执异10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区政府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盛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盛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欧盛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欧盛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欣欣
审判员王亮
代理审判员吕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迟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