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8)辽02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创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大仲字第56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