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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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大仲字第56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辽02执246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大连科技创新园管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均系余额不足;名下无工商股权及证券;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房产登记信息或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大连欧盛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