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纯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召法,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62号B幢。
法定代表人:章嗣亮。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骆苏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