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召法,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依法不予认定。综合再审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