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5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0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组织机构代码:7227740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华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园区昆仑路******组织机构代码:680746710。
法定代表人:黄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温州市华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02执5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助理执行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