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2658号
原告:***,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22774067H,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62号B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