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民初1963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

负责人:吴汝中。

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

法定代表人:何春生。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向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材料,需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2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计4488元。

审 判 长  李永群

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

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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