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民初1963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
负责人:吴汝中。
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
法定代表人:何春生。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向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材料,需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2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计4488元。
审 判 长 李永群
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
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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