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2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渡磐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喻新贵,镇长。
上诉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