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3508号
原告:***,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证券法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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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傅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