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3508号
原告:***,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证券法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义乌市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傅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