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5328号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路。
法定代表人:吕黔,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毅,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显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 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