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3412号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884XQ。
法定代表人:吕黔,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锋,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燚,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鞠伟,男,汉族,1972年3月7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王岱军,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胡红菊,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洪道裕,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鞠伟、王岱军、***、胡红菊、洪道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3元,由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全
书 记 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