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吕黔。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阳健,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纪滔,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贵仲裁字第0717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健、**、纪滔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1执1576号。根据执行依据,本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阳健、**、纪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在4125797.6元,违约金1262952.4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金和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7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零星存款39048.06元,本院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阳健名下位于贵阳市房屋一套,经查,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该房已经本院其他案件处置,故本案无法处置。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阳健、**、纪滔居住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阳健持有贵阳世纪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40%的股权,经查,贵阳世纪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营异常,且该公司在另案中也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名下波罗牌机动车一辆,经查,该车为2006年的车辆,接近报废无处置价值,且本案未能实现扣押也无法处置。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仅执行到案款39048.0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并表示没有发现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阳健、**、纪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1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 荃
审判员 衷进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