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115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884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生,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4月3日生,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3日生,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贵州省兴仁县。
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1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32026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470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