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初字第4561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兴,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家华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后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阴 虹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