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802自编02部位。

法定代表人:梁文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圆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晖,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14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管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