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802自编02部位。
法定代表人:梁文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圆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晖,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14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市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管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