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163号
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5702。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电子世界1F层Q区Q1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F461X01。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倪晓花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