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4R5G5A。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5702。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执行董事。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峰,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A4区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QANTM8A。
法定代表人:管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前,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应当依据《产品供需合作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依据未实际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错误。2.《产品供需合作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条款,故应根据合同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3.《采购框架协议》中管辖条款无效,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法院错误。4.即便本案适用约定管辖,也应依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中管辖条款。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事实与理由:一、两份协议前后相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框架协议》对于管辖权有明确约定。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签订《产品供需合作协议》,于2021年9月1日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及附件《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产品供需合作协议》与《采购框架协议》合称为两份协议)。《产品供需合作协议》第一段约定:“......现就甲方采购乙方PVDF压电薄膜超声传感器的相关达成如下共识”。第二条约定:“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便于项目提前推进,为保证产品及时交付,双方应在30天内及时签订年度《产品购销合同》框架”。第七条约定:“本协议……与后期签订的合同、及订单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第1.1项约定:“......乙方作为该PVDF薄膜超声传感器的唯一供应商……”。第13.2项约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系《采购框架协议》的附件,该协议的附件一《符合HSF保证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双方因质量问题提出法律诉讼时候,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获一致,双方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两份协议前后相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采购框架协议》对于管辖权有明确约定,《产品供需合作协议》未约定管辖权,《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仅约定产品质量问题的管辖权。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未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采购框架协议》13.2项,确定本案由其管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合规。二、两上诉人故意断章取义、混淆事实,其上诉状内容前后矛盾。《产品供需合作协议》生效后,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依据该协议的约定,“提前做好量产的各项筹备工作,立即进行专用生产设备的定制采购”,2021年6月23日是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投入的开始,也是计算损失的起点。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依据两份协议向两上诉人主张权利,两份协议在《起诉状》中均有涉及与阐述。两上诉人谎称“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起诉书中明确载明其起诉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产生于2021年6月23日的《产品供需合作协议》”,明显系断章取义。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管辖进行了规定。两上诉人一会说本案适用于“一般管辖”,一会说本案适用于“约定管辖”,自相矛盾。三、提交类似案例证明两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四、《产品供需合作协议》未约定管辖权,《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皆有管辖权,附件《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仅约定产品质量问题的管辖权。《采购框架协议》的约定最明确、最具体,且本案未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本案应当依据《采购框架协议》的约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五、本案争议焦点为损失数额的确定。本案所有事实皆发生于日照市,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签订的《产品供需合作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汉王容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利息损失,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采购框架协议》中约定纠纷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该地点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并据此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审判员  刘玉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