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海科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1747号



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海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杏坛路55号(华联电脑城428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海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晓蓉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曹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