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

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8-04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义催字第23号
申请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337522273295,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龚朝龙
代理审判员廖莎
代理审判员张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4)金义催字第23号
本院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4020337522273295,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了(2014)金义催字第2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满庭芳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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