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众路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654227E,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乐清市鑫龙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4751142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237号北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保全受理费1038元,均由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伍翔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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