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4民初7827号
原告: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灵山西街5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237号北边。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