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01民初761号
原告:***,男,1974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第三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谢禄春、***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谢禄春、***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谢禄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谢禄春、***负担。
审判员库尔班江·买吐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