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01民初761号

原告:***,男,1974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第三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谢禄春、***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谢禄春、***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谢禄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谢禄春、***负担。







审判员库尔班江·买吐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