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奥力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慈兴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114号之一

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JQ696W

法定代表人:吴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ENFH3U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102501038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聚景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4428045E

法定代表人:林天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慈兴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计14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589元,由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田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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