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114号之一
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JQ696W
法定代表人:吴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ENFH3U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102501038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聚景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4428045E
法定代表人:林天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慈兴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计14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589元,由原告**长禾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田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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