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异8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聚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4428045E。

被执行人: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浙江商城**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1CW16G。

法定代表人:孙艳亮。

第三人:孙艳亮,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孙艳亮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称,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系孙艳亮注册的一人独资公司,由其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根据(2019)浙108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需要向申请人返还货款63684.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孙艳亮在2019年12月9日以决议解散的形式注销了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注销之前隐瞒了对外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事实,也没有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注销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为此,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孙艳亮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浙108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3684.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以(2019)浙1082执8811号案件立案执行。

另查明,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孙艳亮。2019年12月9日,该公司在尚未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以股东决议解散的原因将公司注销。现被执行人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无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艳亮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艳亮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尚未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现申请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艳亮为被执行人,对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孙艳亮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孙艳亮对邯郸迅逸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尚欠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63684.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蒋 燿

审 判 员  俞高奇

人民陪审员  陈敏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林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