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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9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聚景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4428045E。
法定代表人:林天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祺,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明军,男,1965年04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旷乔江,男,1977年0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9223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94元、执行费116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王明军、旷乔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军所有的×××的雷克萨斯牌、×××的长安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旷乔江所有的×××的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扣押到位。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旷乔江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秀石街北侧广圆怡心苑3栋2701的不动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湘(2021)娄底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由于疫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暂时不予处理。截至2022年3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作出司法拘留15天(未实际控制)、罚款一千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明军、旷乔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5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0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