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1218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武生,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