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8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