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民终1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消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调查执行人情况,2022年2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江西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30891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11552.33元,剩余219338.67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于2022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中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