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33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5860088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991622,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曲兵。
被执行人:曲兵,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曲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9万元及利息,公告费600元;二、对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曲兵在2450万元范围内、***在25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曲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曲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曲兵、***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网络、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
1、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曲兵、***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冻结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向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6日,分别委托魏县人民法院、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盖州市人民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曲兵、***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大连应泰纸业有限公司、曲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8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及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590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刘浩明
审 判 员 朱新阳
审 判 员 闵永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建东
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