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某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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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72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双凤巷58号。
法定代表人:朱佑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齐夏,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海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3月27日,被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7月8日,本诉原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8800元,减半收取34400元,由本诉原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162元,减半收取20081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小挺
审判员章惠春
人民陪审员马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卢之璐
代书记员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