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异2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厉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台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历城,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淄博厉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厉拓公司)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华宏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9201××××0445银行账户超标的部分(12206977.09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宏公司称,厉拓公司与华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17日(2022)鲁0322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鲁0322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华宏公司9201××××0445账户存款资金2800万元。2022年3月4日,贵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时,厉拓公司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为“退还设备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2382976.05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410046.86元,合计15793022.91元。”因贵院查封标的额为2800万元,经对比,查封额已超过诉讼请求额。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贵院解除对银行账户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厉拓公司与华宏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厉拓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华宏公司退还厉拓公司已经支付的购买设备款项1000万元,支付因变更供电线路支付的费用500万元、至今不能正常生产的可得利益经济损失1000万元、违约金300万元、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华宏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80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同日作出(2022)鲁0322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华宏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80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于2022年1月19日冻结华宏公司名下9201××××0445账号2800万元,实冻结2800万元。2022年3月4日,厉拓公司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华宏公司退还厉拓公司已经支付的购买设备款项100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2382976.05元、直接经济损失3410046.86元、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2022年4月6日,厉拓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厉拓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包含设备价款本金、利息、部分直接经济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1700万元。厉拓公司仍保留对华宏公司170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可以解封1100万元。
本院认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其价值应与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冻结。本案中,因厉拓公司在(2022)鲁0322民初35号案件中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庭前会议记录、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厉拓公司的说明等证据综合考虑,(2022)鲁0322执保82号案件对华宏公司涉案账户的冻结金额应在1700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9201××××0445银行账号1700万元以外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孙玉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