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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2747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58600889。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海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双凤巷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AMP446U。
法定代表人:朱佑群。
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320元,减半收取40160元,由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惠春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