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景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1989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杨翔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增庆,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银亭,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景波,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景波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豫0305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景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景波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景波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景波的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景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晓礼
人民陪审员  丁玉平
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