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1989号
原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杨翔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增庆,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银亭,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双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文兴现代城2-150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
被告:景波,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王丹,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双钱商贸有限公司、景波、王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景波的起诉。
审 判 长 韩晓礼
人民陪审员 丁玉平
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