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初809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鲍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超贺。
被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杨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容蝶,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志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被告艾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朱容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0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日14时,原告所承保的车辆苏xxxxxx停放在汉中门大街309号,被楼上掉下来的玻璃砸到。鼓楼区公安分局龙江警务工作站出具相关证明。2019年8月,原告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向被保险人赔付了苏xxxxxx车辆维修款40900元。经查询,汉中门大街309号所有人为艾志公司。现原告根据《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向被保险人垫付损失后,依法确定追偿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艾志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幕墙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事故所发生的幕墙位于楼宇天井,无人可以人为的破坏幕墙,钢化玻璃本身就有一定自爆率,故此次事件为意外事件,并非是由被告的过错所导致的。案涉车主聂娟娟所停车辆占用了消防通道,并且停在了明确有禁停标志和黄实线上,且事故所发生的楼宇有很多停车位,既有地面停车场,也有地下停车场,并且,聂娟娟系奔驰4s店员工,其对道路交通标识、消防通道等应当比一般人有较高的认知,因此,案涉车辆违停造成车损,聂娟娟存在重大主观过错。综上,被告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基于公平原则,对聂娟娟做出一定的补偿。
本院认为,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第三人过错发生保险事故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权的权利。本案中聂娟娟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俩交强险,后因案涉地楼上玻璃坠落致案涉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已支付该车因维修获得赔偿的保险金40900元,故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艾志公司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鉴于在此次事故中,聂娟娟在停车位置存在瑕疵,故对于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款28630元(40900元×7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款2863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8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此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子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