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组织机构代码:6079017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下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4639.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